当事人因涉嫌诈骗罪被河北省某地公安机关刑事拘留,涉案金额逾千万元。家属在刑拘当日委托我所高翠平律师介入。案件经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后,检察机关两次退回补充侦查。
1. 当事人是否具备诈骗罪要求的"非法占有目的";
2. 涉案资金流向能否印证当事人的主观故意;
3. 在案证据是否达到"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充分"的起诉标准。
辩护人通过多次会见核实案情,结合全案卷宗及审计报告,提出核心辩护意见:第一,主观无非法占有目的。当事人系基于商业合作背景参与经营,未实施虚构事实、隐瞒真相的行为,且自身亦为相关经营模式的受害人。第二,客观证据存疑。涉案资金流向复杂,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当事人实际占有或控制涉案款项,且存在大量未查清的资金往来。第三,法律适用争议。本案实质属于商事经营中的履约纠纷,不应纳入刑事打击范畴。辩护人针对两次退侦补充的证据,持续提交不予起诉的法律意见书,坚持疑罪从无原则。
检察机关经全面审查,采纳辩护意见,认为本案事实不清、证据不足,不符合起诉条件。依据《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,依法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。当事人获释,避免了长期刑事追诉风险。
本案例已做脱敏处理,隐去当事人信息及具体公司/地名,仅作法律实务研讨之用。